一、会计职业判断的基本涵义
会计职业判断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会计职业判断,是指会计人员和会计相关职业人员根据国家现行会计法律、法规,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职业经验,对职责范围内的会计业务事项(含财务会计报告)应采取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所进行的理性选择、判断和认定。狭义的会计职业判断,专指会计人员对本单位会计业务事项应采取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所做的选择和判断。目前,对其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后一种。
笔者认为,谈及“提高会计职业判断水平”,宜从广义的会计职业判断定义出发去思考问题。其理由是:
1、从我国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来看,《会计法》规范了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行为。由于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会计信息是全社会通用的“商业语言”,因此,会计信息对于国家宏观管理,对于各投资者、债权人的经济决策,对于各单位管理者和社会财富创造者了解本单位真实的经济情况,寻求提高资金运营或使用效益的途径,都有重要作用。从单位内部来说,单位负责人、单位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会计人员都有一个对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内部监督的原则、方法、程序等如何进行选择、判断的问题。从单位外部来说,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员都有一个对单位所选择、认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内部监督的原则、方法、程序等如何再认定、再判断的问题。而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员所进行的再认定、再判断,对于宏观调控、微观需要可能更为重要一些,因为这种再认定、再判断往往具有鉴定和公证性质。故此,不宜认为会计职业判断仅是在职会计人员的事。
2、从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来看,既有单位负责人、单位会计人员在选择、运用会计政策上的错误,也有社会监督的不力。如果社会监督部门和人员依法办事,在履行其职责时科学地判断、监督,即使一些单位意图会计造假或财务欺诈,也难以如愿。由此,我们在探索会计信息如何做到真实、完整,提出要提高会计职业判断水平时,不能忽视单位之外的与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对单位会计工作的判断、认定水平。
3、把“会计职业判断”仅限于狭义上的理解,也不适当。因为从现实情况来看,每个单位到底采用怎样的会计政策,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中选择怎样的原则、方法、程序,往往并不是由单位会计人员所决定,而是由单位负责人决定。《会计法》将单位会计工作和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明确规定在单位负责人身上,恰恰证明了拥有相当管理权和决策权的单位负责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会计职业判断应坚持的原则
1、以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指导、规范和约束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会计行为的特殊规范。它们明确昭示了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并且规定了应该做到而没有做到、不应该做反而做了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会计职业判断,是判断主体选择、判断和认定会计原则、方法、程序的具体行为,从大的方面看,也属于《会计法》调整的范畴。因此,会计职业判断的行为性质决定它应该在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框架内进行。
2、以公允、真实、完整为准则。为本单位和他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才为公允。真实、完整同时也是公允的前提。在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处理和实施内部会计监督进行职业判断时,必须既对本单位负责,又对社会负责。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的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员,也应既对各单位负责,又对社会负责,在确认、鉴证被监督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时,应持公正立场,实事求是。只有这样,外部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