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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综合指导:现金收款凭证的复核
发布日期:[08-03-12 16:23:42]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


现金收款凭证是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的依据。出纳人员在办理每一笔现金收入前,都必须首先复核现金收款凭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复核以下内容:

  1、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是否正确。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应为编制收款凭证的当天,不得提前或推后。

  2、现金收款凭证的编号是否正确。主要是复核凭证是否按本单位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法连续编号,如有重号、漏号或不按日期顺序编号等情况,应将收款凭证退回制证人员,予以更正或重新填写。

  3、现金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正确,其摘要栏的内容与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4、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如果发现科目使用错误或记帐方向错误等情况,应立即退回制证人员,要求更正。

  5、复核收款凭证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

  6、复核收款凭证“附单据”栏的张数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是否相符。

  (7)收款凭证的出纳、制证、稽核、记帐、会计主管栏目是否签名或盖章。如有漏签,要补签后再收款。

作者:
责任编辑:yu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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